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家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3836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837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家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戴家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案件,先後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 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至3 及5 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 、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 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 受刑人民國107 年3 月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 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 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及5 所示案件雖得 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4 、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 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 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戴家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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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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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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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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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24日 │105年8月1日 │105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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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59號 │字第4565、4691號 │字第4565、46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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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674 │106年度訴字第53號 │106年度訴字第53號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16日 │ 106年2月23日 │ 106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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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674 │106年度訴字第53號 │106年度訴字第53號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 106年1月9日 │ 106年3月21日 │ 106年3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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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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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2063號 │第5126號(編號2、3之│第5126號(編號2、3之│
│ │ │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
│ │ │6月) │6月) │
│ ├──────────┴──────────┴──────────┤
│ │編號1 至4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3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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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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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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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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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21日 │105年11月7日 │105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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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565、4691號 │字第176 號 │字第1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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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305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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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3日 │ 107年1月17日 │ 107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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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305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05號│
│ ├────┼──────────┼──────────┼──────────┤
│ │判 決│ 106年3月21日 │ 107年2月5日 │ 107年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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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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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備 註│ 字第5127號 │第3835號 │第3836號 │
│ │2.編號1至4經本院以 │ │ │
│ │ 106年度聲字第5306 │ │ │
│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年3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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