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27號
TCDM,107,易,527,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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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娟
      陳俐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娟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凌晨3 時 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8 樓「金色年華KTV 」 V1包廂內,因細故與被告陳俐甄發生爭執後,2 人竟分別基 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徒手互毆並糾結扭打,致被告陳智娟 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頸部挫傷、背部、前胸壁、左腰 、左腕及左小腿擦傷等傷害;被告陳俐甄則受有頭皮挫傷、 右側手部挫傷、雙側腕部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俐甄陳智娟分別告訴被告陳智娟、陳 俐甄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陳俐甄陳智娟業於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成立調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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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