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45號
TCDM,107,單聲沒,45,201803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24804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5 年度偵字第24804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 年2 月 16日確定,並於107 年2 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5 年度保管字第4532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1 至3 、7 ),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佈,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定有明文,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2 項亦有所明文,是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 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先予敘明;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 法第98條為因應修正公布之刑法沒收規定,亦於105 年11月 30日公布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自10 5 年12月15日施行,此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後段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6 年1 月3 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24804 號為緩起 訴處分,於106 年2 月16日確定,並於107 年2 月15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見偵卷 第38、45頁)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犯 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售之商品,此有STUSSY鑑定報告書、 BOTTEGA VENETA鑑定報告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 月20日函、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STUSSY、NIKE、JUMPMAN DESIGN、BO TTEGA VENETA)、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對照表各1 份、 NIKE產品鑑定書2 份及查獲現場照片4 張(見警卷第13至16 頁、第19至21頁、第24頁、第27至32頁、第34至37頁、第41



至44頁)在卷可稽,並有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可證(見 警卷第2 至7 頁、偵卷第7 至8 頁、第28頁),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之聲請已合於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 量│
├──┼────────────────────────────────┼───┤
│ 1 │仿冒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Jumpman Design」手機殼│ 陸個│
├──┼────────────────────────────────┼───┤
│ 2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註冊商標「NIKE」手機殼 │ 柒個│
├──┼────────────────────────────────┼───┤
│ 3 │仿冒美商史塔西公司註冊商標「STUSSY」手機殼 │拾貳個│
├──┼────────────────────────────────┼───┤
│ 4 │仿冒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BOTTEGA VENETA」手機殼│ 陸組│
└──┴────────────────────────────────┴───┘

1/1頁


參考資料
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