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84號
TCDM,107,單禁沒,84,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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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俞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621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被告陳俞亨妨害自由一案,扣案之手指虎1 個(105 年保管字第2817號),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所規定禁止任意持有具殺傷力之刀械,係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指虎1 個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禁止任意持有之具殺傷力之刀械,為 違禁物,然該物雖為被告陳俞亨所犯妨害自由案件中於案發 後在案發處地面上所拾得,惟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物與 該案有關,爰不於該案宣告沒收,然因該物係屬違禁物,依 法仍應另行單獨宣告沒收等情,業據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4 06號刑事簡易判決所是認,有上開判決書1 份附卷可稽,足 見上開扣案之手指虎1 個係屬違禁物無訛,應予宣告沒收,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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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