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114號
TCDM,107,單禁沒,11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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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欣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66號、107 年度毒
偵緝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貳壹伍公克,併同未析離之包裝袋貳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玖肆公克,併同未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欣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 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 之36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6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憑。扣案之白色粉末共2 包(驗餘淨重合計0.3215公克) ,及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1694公克),分別確 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5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600500217 號 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 毒偵字第2224號卷宗第64頁),而盛裝之上揭毒品之包裝袋 ,因會殘留微量毒品且無析離之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 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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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