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鈞
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冠賢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3
月27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該日為本院辦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
擬法庭審判期日,致無法如期宣判,且該案既經辯論終結,本院
心證已明,實無庸再開辯論,徒使當事人奔波於無益之庭期,亦
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7年3月26日下午2
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