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603號
TCDM,107,中簡,603,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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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1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萬莒竊盜,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被告竊盜所得之安全帽 1 個,業已由被害人簡立偉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憑, 無再予宣告沒收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380號
被 告 萬 莒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萬莒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2月28 日晚間11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徒手 竊取簡立偉停放在該處之牌照號碼MRP-8188號普通重型機車 機車握把上之白色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399元),得手 後,亟欲離去,適為簡立偉發覺將之攔下並報警處理,而為 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簡立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萬莒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簡立偉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紙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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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