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502號
KSDV,89,訴,1502,20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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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盛欣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被   告 戊○○   住
  被   告 己○○   住
  被   告 丙○○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叁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二、陳述:
(一)被告盛欣環保事業有限公司(原名為盛欣實業有限公司,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 日更名,下稱盛欣環保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丙○○戊○○己○○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五萬元,約定 清償日為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點五計算, 嗣後隨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清 償本金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另遲延給付本金或 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則按遲延利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二)詎被告盛欣環保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即未如期繳納利息,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現仍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能清償,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變更登記事項卡、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紙、戶籍謄本三紙 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盛欣環保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丙○○戊○○己○○為連帶保證



人,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向原告借款四百六十五萬元,約定清償日為九十四年七 月六日,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點五計算,嗣後隨原告銀行基本 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其債務即 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另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則按遲 延利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盛欣環保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 即未如期繳納利息,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未能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紙為證。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 據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 照觀之甚明。查被告盛欣環保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之利息即未按期攤還 ,現仍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已如前述,而被告丙○ ○、戊○○己○○為連帶保證人,就此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 八十九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 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B   法   官 黃國川
~B   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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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欣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