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463號
TCDM,107,中簡,463,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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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註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28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洋酒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註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其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竟不 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竊取告訴人謝岱諭所管領陳列、販 售之物品,顯欠缺對他人財物所有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影 響社會治安非微,行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竊取 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自述高職肄業、待業中、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情況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然迄未賠償告 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 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 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 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 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 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被告竊取之洋酒1瓶,屬被告本案之 犯罪所得,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謝岱諭,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且因此部分所得未經扣案,併 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8776號
被 告 陳註鵬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另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
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註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6年5月25日上午10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3樓之家樂福文心店,徒手竊取謝岱諭所管領陳列在貨 架上之洋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770元),得手後, 藏放在所穿著外套內,未經結帳,逕行走出賣場,旋騎乘其 不知情之前妻黃佳琪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逃逸而去 。嗣謝岱諭於清點物品時發現短少,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器錄影畫面查知行竊之人係騎乘上揭機車離去,而循線 查獲上情。
二、案經謝岱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註鵬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謝岱諭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 翻拍照片22張、刑案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職務 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自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上揭竊 盜犯行,犯罪所得洋酒1瓶,係被告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柏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顏魅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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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