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正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正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居住安寧產 生危害,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 節、所生損害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 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至於供犯罪所用之鐵捲門遙控器1 只,並未扣案 ,且非屬應沒收之物,未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另為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923號
被 告 林正田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正田與林麗蓉為房東與房客與關係,林正田前曾遭林麗蓉 指控涉嫌妨害性自主罪嫌,竟仍不知警惕,復基於侵入他人 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4日9時54分許,持備用之鐵 捲門遙控器(未扣案),未經林麗蓉同意,逕自打開林麗蓉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租屋處鐵捲門,無故侵入 上開林麗蓉租屋處,林麗蓉發現後大喊救命,林正田始自行 離去。
二、案經林麗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正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林麗蓉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擷錄影 像照片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係無故侵入告訴人住處至明,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林正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廖 育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 光 瑩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