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本院八十九年度
訴字第一三八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意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B 法 官 洪文慧
~B 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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