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752號
TCDM,106,附民,752,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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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52號
原   告 江季穗
訴訟代理人 洪鈴喻律師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陳歆媛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21號
,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064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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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