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6號
TCDM,106,附民,46,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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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暨 洪基菁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馮志真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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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