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鉑淵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於107年3月5日辯論終結後,承
辦員警復提出重要之更正資料,與本案犯罪認定相關,是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佩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