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 (代號:3488-105106A)年籍資料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1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男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其餘被訴加重強制猥褻部分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甲男(警詢及偵查代號3488-105106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詳卷,下稱甲男)係甲○(警詢及偵查代號3488-105106;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 之二伯父,彼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之 家庭成員關係。甲男明知甲○係中度智能障礙之女子,單純 可欺,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5 年2 月9 日(即農曆 大年初二)21時許,在臺中市清水區某住處(地址詳卷), 趁甲○在2 樓浴室洗澡,以10元硬幣打開浴室門鎖,進入浴 室,向甲○表示不舒服,旋即吐在浴室內之馬桶內後,詢問 甲○胸部為何紅紅的?隨即違反甲○之意願,以手撫摸甲○ 之胸部得逞,離開浴室,甲○再將浴室門鎖反鎖。甲男旋接 續上開犯意,再以相同方法進入浴室,並違反甲○之意願, 以手撫摸甲○之胸部得逞,嗣甲○反抗推開甲男之手,並大 聲喝斥不能亂摸,甲男乃倖然離開。嗣因社工訪視,始悉上 情。
二、案經甲○及乙○(警詢及偵查代號3488-105106B ;真實姓 名年籍資料詳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按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 、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 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因職務 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 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行政 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 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2條定有明文
。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 項所定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 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 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定有明文 。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於當事人欄、犯罪事實欄及理由 欄內關於被告甲男、告訴人即證人甲○、乙○、證人即甲○ 之父等人,均分別僅記載渠等代號,合先敘明。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即告訴人即證人甲○、乙○及證人丙○○分別於警詢 之陳述,對被告甲男而言,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 業經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2頁反 面),又無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故上開證人甲○、乙 ○及證人丙○○於警詢之陳述,應不具證據能力。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除上開說明外,查本 判決除符合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無待贅述外, 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檢察官、被告 甲男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第32頁反 面、第213 頁反面至第215 頁)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 及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 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 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 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 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 料。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男固坦承案發前即知悉甲○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 冊,甲○係屬智能障礙者;案發地清水住處係由其購買讓告 訴人乙○、甲○之父居住,而被告在該處2 樓留一房間供其 居住;而本案發生時其欲進入2 樓浴室馬桶嘔吐時,甲○以 淋浴之方式,正在洗澡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對甲○ 為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有敲門,甲○沒有開門,但門 沒有鎖,我就進去吐,因為浴室是乾溼分離,甲○在浴室內 用淋浴,我進去在馬桶嘔吐,我當時已吐2 至3 次,甲○才 出來開門幫我拍背,並問我要不要緊?要不要喝水?並幫我 拍背。因第一道門我因急著要嘔吐自己打開的,但第二道門 是乾溼分離的拉門是甲○打開讓我進去的。我絕對沒有摸甲 ○的胸部。我是被冤枉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依常理 被告在105 年2 月9 日農曆大年初二既有過度勞累,身體不 適到浴室馬桶嘔吐之事,顯見被告身體狀況欠佳,焉可能再 會有猥褻甲○,滿足自己淫慾之可能?依甲○於警詢所述: 被告就直接將晚餐吐在馬桶裡,吐完之後就問我為何胸部紅 紅,又問我說有沒有跟其他人怎麼樣,我說我沒有,只有你 對我怎麼樣…然後他就出去了,我又把門鎖上,結果被告又 用10塊錢把門打開,那時候我站著開始要洗身體,把水龍頭 打開往身體沖水,被告就走過來我旁逼問我什麼我的胸部紅 紅的,一邊就用手摸我右邊的胸部云云,按理被告若有心猥 褻甲○,當係在第一次進門後即行下手,豈會離開浴室後, 過一下子又折回,再下手猥褻甲○,故甲○之指述實與經驗 法則有違。證人丙○○於警詢時證述:甲○告訴其被被告摸 胸部很痛、很不舒服等語,但依證人甲○偵查時所證述:是 摸不會痛等語,顯見證人丙○○所證述與甲○所述並不一致 ,且丙○○係甲○之男友,有偏坦甲○之嫌,且其證述內容 非出於親自見聞,欠缺憑信性。甲○曾患有知覺失調症,而 有不實告訴他人對其強制性交之事實。被告先後即與臺中市 政府社會局為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而涉訟,而本案依被告於審 理時所供稱:我是被冤枉的,是楊社工…本案的等語,容非 無因云云。
二、經查:
㈠、本案甲○確為中度智能障礙者一節,有甲○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保密卷第28頁);另甲○經 本院送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結果:魏氏成人智 力量表第三版-簡版(WAIS-Ⅲ),甲○總智商(FIQ )為 51,相較同齡層落於中度障礙,語文智商(VIQ =56)與作 業智商(PIQ =44)達顯著差異,整體智能表現多為中度障 礙程度,在一般生活適應能力尚可自理,其中工作、學習能 力相對較弱等節,有前揭醫院107 年2 月5 日院精字第107 0001654 號函及檢附甲○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見本院卷 第200 頁至第203 頁)可參。足認告訴人甲○為心智缺陷之 人,對於外界事務之認知、理解、分析判斷及自我保護之能 力均顯較常人低落,屬於中度智能障礙之人,核先敘明。㈡、依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時所證述:阿伯過年做不好的事 情。(做什麼?)…初二的時候我在洗澡。(在那裡洗澡? )在我清水的家。(在你的房間裡面洗澡嗎?)不是,在浴 室。(是那一間浴室?)我們家的二樓。(大家都可以用嗎 ?)我跟阿伯都可以用。(你在洗澡時門有關起來嗎?)有 。(洗澡時有發生什麼事嗎?)先脫衣服,我先洗衣服,洗 完衣服後再洗澡。(有發生什麼事嗎?)阿伯說他人不舒服 ,我在洗澡時,他拿10塊錢硬幣將浴室的門打開,那時我還 沒有穿衣服,然後他說他不舒服想吐,他就把門打開。(然 後他有對你做什麼事?)他摸我左邊的胸部。(怎麼摸?) 不語。(又改稱)是摸不會痛。(摸一次而已嗎?)摸完就 出來了,這是初二還有第二次。(第二次怎麼了?)他又用 10元硬幣把門打開,說我的胸部為什麼紅紅的。(第二次他 有摸你的胸部嗎?)有,他摸我,我把他推開,他又來摸我 。(你在推開他之前有摸到嗎?)有,摸到之後我才推開他 ,他又來想摸我時沒有摸到。(沒有摸到之後呢?)他開門 進來沒有說要做什麼,後來他就出去了把門關起來。(你洗 澡洗多久?)10到15分。(他總共摸你幾次?)二次。(你 有同意他摸你的胸部?)(搖頭)等語(見他卷第13頁至第 14頁)甚詳。
㈢、證人甲○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第一次的時候,妳還記得 發生哪些事情?)那時候我已經回到爸爸媽媽家了,我媽媽 叫我先去洗澡,我當時在浴室裡面洗澡。(阿伯是如何進去 的?進去後做什麼?)阿伯說我門沒有鎖好。(那妳有鎖門 嗎?)印象中我有鎖門。(阿伯進去後發生什麼事情?)他 說他頭暈,他說我門沒有鎖好,就用10元硬幣打開門。(妳 有無看到他手上有拿10元硬幣,還是他跟妳說他是用10元硬 幣打開門?)沒有,那是我看到的。(『請庭上提示警詢筆
錄第10頁被害人陳述被告第一次摸她的過程』『經審判長提 示』請於看完筆錄後回想當時阿伯有無進入浴室吐在馬桶? )有。(當時阿伯在那裡吐的時候,妳的上半身有無穿任何 衣服或內衣?)我沒穿,第一次我還沒洗澡,我先洗衣服, 洗完衣服才洗澡。(阿伯吐完之後,妳就請他出去?)是, 他就直接出去了。(剛才給妳看的資料,妳當時說阿伯吐完 出去之後,妳有把門鎖上,他又再一次拿10元硬幣把門打開 ,是否如此?)(證人回想後稱)有,他有吐,他出去一下 子之後又進來。(他又進去浴室後有無去摸妳?)(證人回 想後稱)有。(妳剛剛想那麼久,是因為時間太久,妳忘記 了?還是妳不想說?)是時間太久了。(妳回想後稱阿伯進 入浴室後有摸妳,他是摸妳哪一個部位?)胸部。(妳那時 候上半身有無穿衣服或是內衣?)沒有,我在洗澡。(阿伯 摸妳的時候,妳有無跟阿伯說不要或是有做什麼動作?)我 就叫他不要摸,最後把他推開。(阿伯第一次這樣摸妳的時 候,妳有無跟人講這件事情?)丙○○,我的男朋友。(阿 伯做完這件事之後同一天就跟丙○○說?)是。(妳是當面 跟丙○○說?還是打電話跟他說?還是打訊息?)我打電話 給他的。(第一次有無人看到阿伯對妳做這件事?)沒有( 妳說妳洗澡的時候是否都要先洗衣服?)對,洗完衣服再洗 澡。(妳洗衣服在哪裡洗?)在2 樓的浴室裡面。(妳洗澡 的那間房間是不是它本身洗澡的地方與上廁所的地方是有隔 開的,洗澡的時候是否有玻璃可以拉起來?)對。(妳洗澡 是在玻璃拉起來的裡面洗?)對。(妳洗衣服是在外面還是 裡面洗?)在外面,即浴室的廁所洗手台那邊洗。(妳以前 在警察局是說被告用10元硬幣把門進入浴室,妳如何得知? )我有看到10元硬幣。(妳在洗衣服時有無聽到有人敲門? )他沒有敲門。(那時候妳阿伯衝進去的時候,妳有無過去 拍拍他的背?)有。(阿伯第一次為什麼只跟妳講話沒有摸 妳就離開,妳知道為什麼嗎?)忘記了。(第一次阿伯進來 吐完離開了之後,妳是否有把門又鎖起來?)我有鎖。(阿 伯後來是否又有同樣的方式進來?)對。(既然阿伯第一次 都可以用10元硬幣打開,為何妳沒有先下去跟媽媽說剛才發 生的事情?)因為阿伯說不能講。(阿伯進來第二次以後說 妳的胸部紅紅的,才摸妳的胸部是嗎?)對。(可是也不對 啊!如果阿伯要摸妳的時候,第一次進來就摸了?)我在洗 澡的時候,我要用水,快洗好的時候,他就過來摸,他的衣 服、褲子全都濕搭搭。(妳在裡面有玻璃隔著的地方洗澡的 時候,阿伯才進去摸妳是嗎?)對。(妳後來進去裡面洗澡 ,阿伯又開門進來,進到裡面洗澡的地方摸妳的胸部?)對
。(結果阿伯就被妳洗澡的水弄濕了是嗎?)對。(那時候 妳有無跟阿伯講什麼?)忘記了。(當天妳洗完澡之後,發 生什麼事情?)我打電話給丙○○。(妳打電話給丙○○說 剛才發生的事情,是否如此?)對。(丙○○有沒有說要怎 麼辦?)有,丙○○說如果有發生這樣的事情可以跟社工說 。(在阿伯走了以後,妳怎麼沒有下來跟媽媽講這件事情? )忘記跟媽媽說。(阿伯平常是否會打妳?)不會。(阿伯 平常是否會罵妳?)不會。(阿伯是否會給妳零用錢?)會 。(過年發生這兩次不同天阿伯進去浴室摸妳胸部的事情, 妳跟丙○○說了幾次?)一次而已,初二那一次我有跟丙○ ○講。(阿伯摸妳胸部這件事情,妳會痛還是不舒服?)不 舒服。(妳有沒有跟丙○○講說阿伯摸妳的時候妳不舒服? )沒有。(丙○○當時有無說要請妳怎樣處理這件事情?) 他說初六的時候要跟社工講或跟老師講。(妳洗衣服是洗妳 身上穿的全部衣服,是否如此?)沒有,只有洗內衣褲而已 。(妳在洗內衣褲時,全身都沒穿衣服了?)對。(妳在完 全赤裸的狀態下洗衣服的時候,被告有闖進浴室,是否如此 ?)對。(被告闖進浴室就有摸妳的胸部?)對。(妳是否 記得2 月9 日那天,被告先後闖進浴室幾次?)我不太記得 。(但是妳記得被告有摸妳的胸部?)對。(第一次被告去 觸摸妳胸部時,妳的反應為何?)我愣住了。(妳有無用手 去推開他?)第一次沒有。(第一次妳讓被告摸妳的胸部多 久的時間?)我忘記了,大約就10幾秒鐘。(妳說第一次被 告摸妳的胸部10幾秒之後,接下來妳有何反應?是被告自己 停手還是妳推開他才停手?)他自己停手的。(他停手後就 自己離開浴室了?)對。(後來被告又用10元硬幣打開浴室 門?)是。(被告闖進來後又摸妳的胸部?)是。(那時候 妳就有推開被告的手?)有。(妳推開被告的手之後,他有 無又摸妳的胸部?)沒有印象。(2 月9 日初二那一次,第 一次他摸妳的胸部10幾秒就自己離開浴室,後來妳說被告又 以10元硬幣開門又進來摸妳的胸部,妳有無任何反抗的動作 ?)第一次沒有,第二次才有。(妳的反抗動作是什麼?) 把他的手推開。(妳把他的手推開,他有無再伸手過來摸妳 的胸部?)忘記了。(妳當時願不願意讓被告摸妳的胸部? )不願意。(妳有無大聲的喝斥被告不能亂摸?)沒有(改 稱)忘記了,因為太久了。(妳說被告進浴室是要吐東西? )吐晚餐。(被告是否是嘔吐?)對,他吐在馬桶裡面。( 在2 月9 日被告摸妳的胸部之前,有無問妳的胸部為何紅紅 的?)有。(問這句話是否在摸妳的胸部之前?)是。(妳 兩次被摸胸部的地方,清水區的房子總共有幾間衛浴設備,
妳是否記得?)1 樓、2 樓都有廁所。(1 樓有浴室、馬桶 ?)是。(2 樓是否是妳使用的那間?)是。(3 樓也有浴 室、馬桶?)有。(在浴廁的房間既有馬桶也有浴室?)都 有。(妳爸爸媽媽及妳以前家裡要買東西、生活費,這些錢 是誰提供你們生活的?)房子是阿伯買的,生活費也是阿伯 即在庭被告給我們的。(阿伯平常對妳及妳爸爸媽媽好不好 ?)還好。(妳最近與以前與阿伯相處,阿伯有無對妳特別 不好的地方?)沒有。(阿伯過年有無給妳壓歲錢?)有, 會給我1000元。(是否每一年過年都給妳1000元?)對。( 妳洗澡2 樓浴室外面的門鎖是否如同相片編號2 所示?『提 示保密卷第21頁並告以要旨』)對。(門鎖是不是沒有鑰匙 ,用10元硬幣插入門鎖的凹槽一轉就可打開?)是。(阿伯 在2 月9 日有進去2 次,妳說在這二次妳都有把浴室的門鎖 上,門鎖沒有鑰匙孔,阿伯如何進去?)用10元硬幣。我把 門鎖鎖住。(妳如何知道阿伯用10元硬幣打開門鎖?)因為 我有看到阿伯拿10元硬幣,那時候門打開,我看到阿伯手上 有拿10元硬幣,所以我猜想阿伯是用10元硬幣打開門鎖。( 妳可否確認門鎖是可插鑰匙孔?還是該門鎖中間僅有一個凹 槽?)沒有鑰匙孔。(2 月9 日阿伯前後有進去二次,第一 次進去時是否洗完澡了?)我正在洗澡。(2 月9 日的第一 次,阿伯進來的時候,妳是否主動從淋浴間出來到馬桶拍拍 阿伯的背?)這個我也有點忘記了,太久了等語(見本院卷 第47頁反面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56頁至第62頁) 甚詳。
㈢、參以證人丙○○於偵查時所證述:我於105 年過年跟3488- 105106出去的時候我回家以後,3488-105106晚上跟我通電 話時候,3488-105106說他把兩個門都鎖住了,她洗澡時候 阿伯開門進去摸她胸部,過年兩天阿伯都這樣做。(你有無 身心障礙手冊?)我是輕度。(你有跟3488-105106說要如 何處理嗎?)沒有。(你知道除了這件事情以外,3488-10 5106跟他大伯相處情形如何?)以前還好,但發生這件事情 後,她嚇到了,不敢再去這個地方了。(你跟3488-105106 每天都聯絡嗎?)是3488-105106住家園,她下班都會打給 我等語(見偵卷第25頁正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你有沒有聽過你女朋友跟你講在過年的時候,她在洗澡,阿 伯有進去浴室的事情?)有,她有跟我講。(你在警局跟警 察說,甲○有被她阿伯亂摸,所以你有去警局說要做筆錄, 甲○今年過年時,你們每天晚上都會講電話,她有一次跟你 說她在洗澡時浴室的門鎖起來被她阿伯打開,她阿伯有摸她 胸部,甲○說有發生過兩次,你當時有跟甲○說要她好好照
顧自己。之後你有跟檢察官做筆錄,你說今年過年有跟甲○ 出去,甲○回家後跟你講電話,甲○說她阿伯把浴室的門打 開摸她胸部,過年有2 天阿伯都這樣做。你當時說的這些是 否實在?)是。(甲○是一次跟你講?還是二天通電話講了 二次?)一次。(甲○說胸部被被告摸,這件事是電話中跟 你說還是當面跟你說?)電話。(甲○是說過年有不同的兩 天都發生這種事情?)她只有跟我說一次。(被害人甲○在 跟你講這件事情的時候有沒有哭?)沒有。(被害人甲○跟 你講這件事情時的情緒為何?是很生氣還是很傷心?)很傷 心,但沒有哭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3頁)甚明。㈣、證人即甲○之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甲○在今年2 月9 日 即初二回來過年,是否如此?)初二回來。(2 月9 日當天 晚上,妳女兒去二樓洗澡,你跟你太太在一樓吃東西?)對 。(你現在住的地方是誰買的,還是自己買的?)在庭被告 買給我的。(你女兒回來都是睡幾樓?)2 樓。(你女兒過 年有無回去你們家跟你們一起住?)有。(每年都這樣?) 是…。(在庭被告房子讓你住,有無向你收租金?)沒有。 (你們生活費從何而來?)都是在庭被告給我們的。(在庭 被告在你的住處有無他的房間?)有,在2 樓。(是否在你 女兒房間的隔壁?)是。(你女兒房間在2 樓,在庭被告的 房間也在2 樓?)是。(清水住處你女兒的房間若沒有住, 有無其他人會住嗎?)沒有。(清水住處是否3 層樓?)是 。(1 樓有無廁所?)有,也可以洗澡。(1 樓是否可以洗 澡?)可以。(2 樓是否有馬桶,也有洗澡的地方?)都有 。(3 樓有馬桶,也有洗澡的地方?)都有。(所以1 、2 、3 樓都有馬桶、也有洗澡的地方是嗎?)是,都有。(在 庭被告即你哥哥是何時開始給付你們生活費?)我也不知道 ,自我母親過世後,我哥哥就開始照顧我,我母親過世有十 幾年了。(你哥哥每月給你們多少生活費?)一個月給我20 00元吃飯。(你女兒與你哥哥平常相處情形如何?)不錯。 (有無仇恨?)沒有。(今年過年這段期間及開庭前這段期 間,是否都感情不錯,沒有什麼糾紛?)是。(今年過年期 間,除了2 樓的衛浴設備,1 、3 樓的衛浴設備是否都可以 使用?)都可以使用。(你女兒平時是否會亂說話?會不會 亂誣陷人?)不會,她很老實。(你女兒房間內有無衛浴設 備?)沒有。(所以甲○一定要出來外面使用衛浴設備?) 對。(你哥哥房間內有無衛浴設備?)沒有。(所以他要用 衛浴設備也一定要出來用?)是,只有一套衛浴設備大家共 用,房間內都沒有衛浴設備。(『提示保密卷第21頁相片』 2 樓衛浴設備是否跟照片所示相同?)對,都沒錯。(『提
示保密卷第21頁相片』這個門鎖是否沒有鑰匙?)對。(沒 有鑰匙孔的喇叭鎖,若裡面上鎖,外面要開,是否可以用10 元硬幣一轉就可打開門?)沒有鑰匙孔的喇叭鎖,一元硬幣 也可以打開該門鎖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第68頁反面至第 70頁反面)甚詳。
㈤、證人即社工楊○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接獲家園機構社工 通報我之後,我忘記正確時間,接獲通報後到職場跟甲○會 談後她表示過年期間有遭受阿伯的猥褻,當天了解後我就回 來寫簡述評估,進婦幼隊做筆錄。甲○說阿伯這樣對她,她 不喜歡,所以她才在回家園機構時跟社工講這件事,沒有厭 惡或生氣,只是覺得阿伯這樣對她她不喜歡也不舒服。(你 們在這樣子陪同個案去做相關的司法程序時,有無跟她告知 不可去誣賴或說謊?)有,做筆錄同時還有我在訪談時,都 跟她說一旦講了就進入司法程序,不是事實的話還是有誣告 、偽證的事情,我都有說她也都了解。(妳在與甲○相處的 過程中,除了聊到相關的司法案件外,她在其他聊天的話題 是否會有說謊或誇大的現象嗎?)不會有說謊或誇大,只是 她偶爾對記憶的時間點不清楚,但對於事情的大部分經過都 能詳細陳述,只是時間點她沒有辦法記得很清楚。(就妳的 接觸,雖然甲○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但是她所理解、陳 述問題的能力就妳的觀察是否都正常?)她生活自理、陳述 問題的能力跟一般人都差不多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至 第頁反面)甚詳。
㈥、佐以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證人甲○送鑑定結果:綜合以上 甲○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案件部分、目前身體狀況 、精神狀態檢查、心理測驗結果、以及臨床症狀及對於案件 相關詢問結果,本院推估甲○在理解能力與表達能力尚無顯 著障礙,若以較簡單方式仍可進行一般性溝通,對於一般社 會價值觀判斷可,可辨識事情正確與否,甲○並且知道其二 伯對其妨害性自主之行為之涵義,然其描述案件內容雖在詳 細細節未能明確表達,但整體上並無實質矛盾之處,故其描 述案件事情內容其一定參考價值。本院推估甲○關於本案之 加害人對其摸胸…說詞有可信度,但受限於其中度智能障礙 ,容易在有壓力的場合中或受引導等狀態下答非所問,且甲 ○與同年齡女性相比亦有符合對於性行為「不能抗拒」之狀 況一節,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7 年2 月5 日院精字第 1070001654號函及檢附甲○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見本院 卷第200 頁至第203 頁)可佐。
㈦、參酌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甲○是我姪女,我是甲○的二伯 。我很少與甲○互動,因甲○的父母都領有身障手冊,無法
教養甲○,因我母親交代我要幫忙照顧,我於84年11月2 日 將甲○送至彰化一家私的○○○院(名稱詳卷)接受教養及 安置,每月費用16000 元安置費由我支付,直到89年3 月16 日才由臺中社會局接甲○回來,甲○回來後還繼續接受社會 局的安置,未與父母親住在家裡,因甲○已成年有工作,所 以我不需要再支付她的教養及安置費,所以我們不常見面, 很少有互動。我大多是住在我臺中大雅區的戶籍地,因為我 弟弟及弟媳需要人照顧,所以我常會去我小弟清水現住地, 有時候會住在那裏,那間房子是我93年買的,但是給他們住 的,所以在那邊我自己有留一間房間給我住,在2 樓。那是 房子是透天厝,一樓是客廳,廚房及一間廁所(不能洗澡) ,二樓是我的房間還有一間衛浴及一間開放式的房間,三樓 是我弟及他老婆的房間。如果甲○回來時,二樓我睡覺的那 間房會讓給她睡,我就回我自己的大雅區的戶籍地睡覺等語 (見偵卷第6 頁至第7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認:(你 平常與甲○、乙○及甲○的父親感情為何?)很好,他們吃 飯都是我在整理的,我從84年就整理到現在。整理就是吃飯 、穿的、用的、家裡的稅金都是我在支應的,包括房子被風 吹倒都是我在處理。電視、冰箱都是我在買的等語(見本院 卷第32頁)以觀;及參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被 告平常不會對甲○打或罵。也會給甲○零用錢。被告並支付 甲○的父母親的生活費,及購買生活物品、案發地的房子供 甲○的父母親使用。被告每年給與告訴人甲○壓歲錢1 千元 。被告與甲○、乙○及甲○之父平日相處良好等語;及證人 甲○之父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其所住居位在清水處的房子 ,為被告購入供其及乙○無償居住使用。自其母親去世後, 被告即照顧甲○之父之夫妻及甲○10餘年,被告每月給甲○ 之父及乙○2 千元作為生活費。甲○之父、乙○及甲○與被 告相處和睦,並無任仇怨。甲○為人老實,不會誣陷他人等 語;及證人楊○媛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甲○就本案被害事 實可據實陳述等語;案發後證人丙○○確接獲證人甲○告知 其遭被告打開浴室大門入內摸胸部等語,及上開證人甲○之 精神鑑定結果,亦認證人甲○之指訴可信等情,均詳如前述 ,綜合上開證據所顯示之情形,可知被告依其母親之囑咐十 分照顧甲○之父、乙○及甲○全家,不但購買房屋供彼等居 住,及購買甲○全家之日常生活用品及電器供甲○之父全家 使用,每月給予甲○之父2 千元之生活費,尚且按排、負擔 乙○之教養及安置費等費用支出,每年尚給付甲○1 千元壓 歲錢,甲○全家與被告均相處和睦,彼等間並無任何仇恨或 金錢糾紛甚明,加以證人甲○生性老實,不會誣陷他人,若
無其事,甲○豈有無端設詞誣陷被告之理!亦無恩將仇報令 被告身陷囹圄之必要!況被告若判決有罪確定,最終將導致 被告可能須入獄服刑,甲○及其父母親終將失去被告之生活 費及其他資助之來源,對證人甲○全家而言,有害無利,顯 而易見,若非有此事,衡諸常理言,證人甲○豈有自毀長城 ,陷害照顧全家至親恩人之舉。凡此,可證告訴人甲○所證 述其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上開方式,違反其意願,撫摸 胸部強制猥褻之事實,應為實情,堪予採信。
㈧、參以案發所在之處所,係一幢透天三樓房屋,一樓設有廁所 ,並可供如廁及洗澡、二及三樓均設有公用之廁所(馬桶) 及分離式浴室(下稱浴室);且二樓廁所及浴室(即被告案 發時所進入之處)之大門喇叭鎖,未留有鑰匙孔,大門鎖把 僅留有凹槽,上鎖後無法以錀匙打開,但可以10元硬幣、1 元硬幣輕易旋轉打開。乙○案發前洗澡前確定已將大門鎖上 ,被告二次進入浴室內,甲○曾看見被告手上拿10元硬幣等 節,業據證人甲○、甲○之父證述如前;並有現場勘查照片 在卷(見本院保密卷第21頁)可佐,是以,被告明知甲○已 在浴室內洗澡,極可能一絲不掛、全身赤裸,卻絲毫不避男 女之嫌,不選擇去同棟之一樓或三樓之廁所馬桶嘔吐,卻違 反常理以10元硬幣貿然開啟本已鎖閉之二樓廁所大門,二次 入內嘔吐,被告之用意,無非係以假借嘔吐之名義,進入廁 所之浴室,二次強制猥褻撫摸證人甲○胸部之犯行,昭然若 揭,益徵證人甲○上述證詞為實在,被告之犯行,洵足認定 。
㈨、雖證人甲○之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乙○於105 年2 月9 日 回家過年,甲○上2 樓洗澡,其與乙○在一樓吃東西,甲○ 說頭痛說要回去,當日晚上就出去,並沒有睡在家裡,出去 四天沒有回家,直到初六才找到甲○云云(見本院卷第65頁 反面至第66頁)。惟查,被告確於前揭時、地,以上述方式 ,違背證人甲○之意願,撫摸甲○之胸部之事實,業據證人 甲○證述於前,已詳如前述,且被告亦坦認當時證人甲○洗 澡時浴室大門未鎖,即自行開門進入浴室嘔吐,證人甲○從 分離式浴室拉門出來為其拍背等節不諱,已如前述,足證被 告於證人甲○洗澡之際,確有進入浴室無訛,故證人甲○之 父上開證詞,尚不足以之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憑據,併此敘 明。
三、此外,並有被害人案發地點現場自繪圖(見他卷第10頁)、 案發地點照片2 張(見本院保密卷第20頁)、現場勘查照片 6 張(見本院保密卷第21頁)、甲○遭妨害性自主案現場繪 製圖(見本院保密卷第22頁)、林新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
件驗傷診斷書(見本院保密卷第25頁至第27頁)、甲○之父 之父殘障手冊影本、乙○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見本院保密 卷第29頁)在卷可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被告上開所辯,核與事實相違,所辯各節,均 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 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案 發時被告係告訴人甲○之二伯父,已如前述,是被告與甲○ 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對被害人甲○為上開強制猥褻之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 實施身體不法侵害之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並無罰則之 規定,故僅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另刑 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 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查被告以違反證人甲○意願之方法,而為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二次撫摸甲○之胸部,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 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其性慾,自屬猥褻行為無訛。是核被 告甲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24 條之1 之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 強制猥褻罪。
㈡、被告於上述時間,在同一地點,以上開方法,進入廁所之浴 室,二次強制撫摸甲○之胸部,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未曾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附卷可稽,素行良好,但其為告訴人甲○之二伯父,明 知甲○係中度智能障礙者,心地單純、智商低於常人,卻未 予愛護,僅為滿足一時性慾,違背倫常,竟以上開方法,進 入廁所之浴室,違反其意願,撫摸甲○之胸部二次之強制猥 褻行為,致甲○身心受有創傷,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所生 之損害非淺,所為誠屬可議,事後未與告訴人甲○等人達成 和解,賠償其所生之損害,且自始至終均否認犯行,犯後態 度不佳,被告自承受過海軍陸戰隊士官學校畢業之教育程度 、曾從事販售中藥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 216 頁、見偵卷第6 頁);兼衡被告平日十分照顧告訴人甲 ○、乙○及甲○之父,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男又於105 年2 月9 日以外之農曆過 年期間某日(105 年2 月10至12日某日),在臺中市清水區 某住處,見告訴人甲○在2 樓浴室洗澡,竟基於強制猥褻之 犯意,又以上開同一方法進入浴室,並違反甲○之意願,以 手撫摸其胸部得逞,因人甲○反抗推開甲男之手,被告仍強 行撫摸甲○之胸部,經甲○之母即乙○在外察覺有異,乃進 入浴室,將甲男推出浴室,並在浴室外守候甲○,直至甲○ 沐浴完畢。因認被告甲男另涉犯刑法第224 條之1 之加重強 制猥褻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