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號
PHDV,107,補,12,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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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建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水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6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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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