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歐家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歐玉霞特別代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歐○○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或遺
產免稅證明書、分割遺產之書面契約,並釋明對受監護宣告
之人無不利益之處。
二、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系統表。
三、聲請人應提出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歐○○願任書,並敘明
其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親疏及其適任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