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號
PHDV,107,監宣,1,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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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歐家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歐玉霞特別代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歐○○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或遺
  產免稅證明書、分割遺產之書面契約,並釋明對受監護宣告
  之人無不利益之處。
二、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系統表。
三、聲請人應提出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歐○○願任書,並敘明
  其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親疏及其適任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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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