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柏宏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黃火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其名下無財產, 惟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有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106年11月20日國壽字 第1060010833號函在卷可考。本院遂於106年12月4日以書面 通知債權人議決就前開人壽保單之保單價值解約金15,360元 (截至106年11月15日)是否予以解約,將該數額併同現金 進行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經債權人同意上開清算財 團之處分方式,有債權人106年12月25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 。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 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 之財產15,199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 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