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上字,107年度,1號
PHDM,107,交簡附民上,1,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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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呂欣蓉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
          居澎湖縣○○市○○街00巷0號
被上訴人  趙素貞 住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 日
106 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11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 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6 年度馬交簡字第 205 號),經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6 年度馬交簡 附民字第11號),原審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就刑事及附帶 民事訴訟同時判決;茲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於同年 月6 日收受判決後,於法定期間之同年月12日,具狀提起本 件上訴,其上訴程式合法,先予敘明。
三、而本案之刑事部分經原審判決後,未據上訴而告確定,茲上 訴人雖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但第二審法院 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由本 院移送民事庭審理,方屬適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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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