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添丁
呂國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昭慶律師
被 告 李樹群
簡雅婷
賴妮妮
吳順福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論罪科刑部分第六項所記載「共計2萬5,800元(起訴書誤載為7萬8,900元)」應更正為「共計7萬8,9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一規定,依司法院釋 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論罪科刑部分 第六項記載扣案附表編號19至23所示之現金,「共計2萬5,8 00元」,然依原判決所記載之計算式,計算後之金額應為7 萬8,900元,是此部分記載顯然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又因 此部分之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