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6號
CTDV,107,除,36,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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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豐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游素真
代 理 人 李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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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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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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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滿春電子│豐舟實業│臺灣新光│0790302002893 │ 44,978元 │106年3月5日 │BZ0425945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莊英彬 │ │岡山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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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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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