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黃碧玉即王百玄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
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
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951元,應繳裁判
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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