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慶成
相 對 人 林茂夫
相 對 人 林豐
相 對 人 林献源
相 對 人 林瑞耕
相 對 人 林育正
相 對 人 林國璋
相 對 人 林聖賢
相 對 人 林旗隆
相 對 人 林文義
相 對 人 林聰明
相 對 人 林君南
相 對 人 林國樑
相 對 人 林國傳
相 對 人 林永升
相 對 人 林永仁
相 對 人 紀林雪
相 對 人 林陳麗珠
相 對 人 林彰璿
相 對 人 杜林金治
相 對 人 王榮志
相 對 人 王榮銘
相 對 人 王素貞
相 對 人 楊王素芬
相 對 人 王恩錡
相 對 人 王素幸
相 對 人 陳平生
相 對 人 林國志
相 對 人 薛陳素珍
相 對 人 陳賢慧
相 對 人 陳雲花
相 對 人 蘇林𦆀珠
相 對 人 張簡林思
相 對 人 劉林𦆀蘭
相 對 人 林英蘭
相 對 人 林國慶
相 對 人 林銅富
相 對 人 楊甯凱
相 對 人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茂夫、林豐、林献源、林瑞耕、林育正、林國璋、林聖賢、林文義、林聰明、林君南、林國樑、林國傳、林永升、林永仁、紀林雪、林陳麗珠、林彰璿、杜林金治、王榮志、王榮銘、王素貞、楊王素芬、王恩錡、王素幸、陳平生、林國志、陳賢慧、陳雲花、蘇林𦆀珠、張簡林思、劉林𦆀蘭、林英蘭、林國慶、林銅富、楊甯凱、楊雅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 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 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又查相對人林旗隆、薛陳素珍分別於民 國106 年11月28日、107 年1 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林旗隆、薛陳素珍已 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補正,按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771,280 元(起訴時即104 年1 月公告土 地現值2,000 元/ 平方公尺×10,184平方公尺×原告即聲請 人應有部分3385 64/0000000=6,771,280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68,122元,並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在案,另聲請人尚 支出複丈費7,600 元、登報費600 元、估價服務費50,000元 ,合計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126,322 元(計算式:68,1 22+7,600+600+50,000 =126,322),相對人則未支出訴訟費 用,是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26,322 元。準此,相對人等(除 相對人林旗隆、薛陳素珍外)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比例 分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 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應負擔之訴訟│
│ │ │例 │費用額 │
│ │ │ │(新臺幣) │
├───┼─────────────────┼───────┼──────┤
│相對人│林順溜(已歿,其繼承人為杜林金治、│138/10184 │於繼承被繼承│
│ │王榮志、王榮銘、王素貞、楊王素芬、│ │人林順溜之遺│
│ │王恩錡、王素幸、陳平生、林國志、陳│ │產範圍內負擔│
│ │賢慧、陳雲花、蘇林綉珠、張簡林思、│ │1,712 元 │
│ │劉林綉蘭、林英蘭、林國慶、林銅富)│ │ │
├───┼─────────────────┼───────┼──────┤
│相對人│林茂夫 │46/10184 │571元 │
├───┼─────────────────┼───────┼──────┤
│相對人│林豐 │3798/101840 │4,711 元 │
├───┼─────────────────┼───────┼──────┤
│相對人│林献源 │138/50920 │342元 │
├───┼─────────────────┼───────┼──────┤
│相對人│林瑞耕 │138/50920 │342元 │
├───┼─────────────────┼───────┼──────┤
│相對人│林育正 │137/10184 │1,699元 │
├───┼─────────────────┼───────┼──────┤
│相對人│林國璋 │169281/0000000│20,998元 │
├───┼─────────────────┼───────┼──────┤
│相對人│林蘇會(已歿,其繼承人為林聖賢、林│46/40736 │於繼承被繼承│
│ │旗隆、楊甯凱、楊雅婷) │ │人林蘇會之遺│
│ │ │ │產範圍內負擔│
│ │ │ │14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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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林聖賢 │46/40736 │143元 │
├───┼─────────────────┼───────┼──────┤
│相對人│林旗隆 │92/40736 │(已歿,聲請│
│ │ │ │駁回)285 元│
├───┼─────────────────┼───────┼──────┤
│相對人│林文義 │138/50920 │342元 │
├───┼─────────────────┼───────┼──────┤
│相對人│林聰明 │138/50920 │342元 │
├───┼─────────────────┼───────┼──────┤
│相對人│林君南 │46/10184 │571元 │
├───┼─────────────────┼───────┼──────┤
│相對人│林國樑 │1560/10184 │19,350元 │
├───┼─────────────────┼───────┼──────┤
│相對人│林國傳 │1559/10184 │19,338元 │
├───┼─────────────────┼───────┼──────┤
│相對人│林永升 │69/10184 │856元 │
├───┼─────────────────┼───────┼──────┤
│相對人│林永仁 │69/10184 │856元 │
├───┼─────────────────┼───────┼──────┤
│相對人│紀林雪 │138/50920 │342元 │
├───┼─────────────────┼───────┼──────┤
│相對人│林陳麗珠 │77975/0000000 │9,672元 │
├───┼─────────────────┼───────┼──────┤
│相對人│林彰璿 │138/10184 │1,712元 │
├───┼─────────────────┼───────┼──────┤
│聲請人│陳慶成 │338564/0000000│41,9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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