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53號
CTDV,107,司聲,53,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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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劉坤圖
相 對 人 陳萬來
相 對 人 陳明生
相 對 人 王美雀
相 對 人 𦂄文治
相 對 人 楊敏
相 對 人 陳明己
相 對 人 陳明德
相 對 人 陳王民
相 對 人 陳漢堆
相 對 人 陳漢宗
相 對 人 陳秀花
相 對 人 陳佳榮
相 對 人 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萬來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明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美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𦂄文治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明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明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王民陳漢堆陳漢宗陳秀花陳佳榮陳靜怡應連



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岡簡字 第334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陳萬來負擔萬分 之八三三,由被告即相對人陳明生負擔萬分之七0七,由被 告即相對人王美雀負擔萬分之一0六0,由被告即相對人𦂄 文治負擔萬分之一二五0,由被告即相對人楊敏負擔萬分之 四一六七,由被告即相對人陳明己負擔萬分之一九0,由被 告即相對人陳明德負擔萬分之一二七,由被告即相對人陳王 民、陳漢堆陳漢宗陳秀花陳佳榮陳靜怡連帶負擔萬 分之八三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 元、複丈費1,600 元、戶政規費105 元,合計2, 705 元{計算式:1,000+1,600+105=2,705 },相對人陳萬 來應負擔訴訟費用萬分之833 即225 元{計算式:2,705 × 833/10000=22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陳明生應負 擔訴訟費用萬分之707 即191 元{計算式:2,705 ×707/10 000=19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王美雀應負擔訴訟 費用萬分之1060即287 元{計算式:2,705 ×1060/10000=2 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𦂄文治應負擔訴訟費用萬 分之1250即338 元{計算式:2,705 ×1250/10000=33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楊敏應負擔訴訟費用萬分之4167 即1,127 元{計算式:2,705 ×4167/10000=1,12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陳明己應負擔訴訟費用萬分之190 即 51元{計算式:2,705 ×190/10000=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陳明德應負擔訴訟費用萬分之127 即34元{計算 式:2,705 ×127/10000=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 陳王民陳漢堆陳漢宗陳秀花陳佳榮陳靜怡應連帶 負擔訴訟費用萬分之833 即225 元{計算式:2,705 ×833/ 10000=22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應各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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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