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0號
CTDV,107,司拍,60,2018030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玉( 原名: 王陳美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美玉( 原名: 王陳美玉) 所有坐落高雄巿左
  營區新庄段六小段921 地號土地及其上1025建號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美玉( 原名: 王陳美玉)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