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玉( 原名: 王陳美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美玉( 原名: 王陳美玉) 所有坐落高雄巿左
營區新庄段六小段921 地號土地及其上1025建號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美玉( 原名: 王陳美玉)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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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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