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蘇鄭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秀容、呂彥燊(原名:呂乾榮)、呂昭慧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鄭秀容、呂彥燊(原名:呂乾榮)、呂昭慧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