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7號聲 請 人 游太原即游鄭環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游景山即游鄭環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游景麓即游鄭環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游景新即游鄭環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游鄭環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台端所提為影本)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台端所提為影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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