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 請 人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系爭三紙票據號碼開頭究為C「Z」亦或C「2」,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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