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74號
CTDV,107,司催,7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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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系爭三紙票據號碼開頭究為C「Z」亦或C「2」,請具狀到
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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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