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補正狀所載之支票號碼FA3437567號之金額更正為「新
臺幣伍仟肆佰捌拾貳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金額
「伍萬捌仟貳佰貳元」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
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確認票據號碼FA3437542號,發票日民國107年1月15日,
金額新台幣37,570元之受款人為何人(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
不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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