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8號
CTDV,107,司催,48,2018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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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補正狀所載之支票號碼FA3437567號之金額更正為「新
  臺幣伍仟肆佰捌拾貳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金額
  「伍萬捌仟貳佰貳元」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
  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確認票據號碼FA3437542號,發票日民國107年1月15日,
  金額新台幣37,570元之受款人為何人(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
  不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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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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