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45號
CTDV,107,司促,3645,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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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債 權 人 雅舍小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靖婷
代 理 人 涂淯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采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
  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曹采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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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