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32號
CTDV,107,司促,3532,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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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 權 人 蘇月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逾年息2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釋明如依年息20﹪
  計算利息,迄民國106 年11月30日止,積欠之利息為何?(
  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
  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債務人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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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