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29號
CTDV,107,司促,3529,201803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債 權 人 林敏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哲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陳報債務人李哲卿之住所或居所,併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