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蔡奎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壹佰零肆萬零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
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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