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33號
CTDV,107,司促,3433,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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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
債 權 人 邱金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自民國107年3月23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給付有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
  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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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