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債 權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代 理 人 林奕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NAH KUSNIAH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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