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80號
CTDV,107,司促,3380,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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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NAH KUSNIAH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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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