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
債 權 人 張詠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債務人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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