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70號
CTDV,107,司促,3270,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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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靜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依貴公司提出之還款明細,期數11,應
  還日107 年2 月7 日,已計入應還遲延費177 元,則貴公司
  仍請求自民國107 年2 月8 日起算利息暨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
二、債務人鄭靜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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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