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52號
CTDV,107,司促,3252,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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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蔡奇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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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