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何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何旺盛於民國93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
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1月01日至民國96
年11月01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11月30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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