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盧葳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零玖佰零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葳達於民國106 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3 年03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3月12日止累計750,905 元正未給付,其中731,484 元為
本金;18,628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9%計算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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