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28號
CTDV,107,司促,3128,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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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施承佐
債 務 人 施文祥
債 務 人 周雀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施承佐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施文祥周雀芹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 筆,共計新臺幣350,458 元
  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
  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施承佐自民國106 年11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38,961 元,及自民國
  106 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6 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施文祥周雀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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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