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熊大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乃立、楊乃正、蕭利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自民國105年10月2日起按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
約金之依據?
二、債務人楊乃立、楊乃正、蕭利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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