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魏勝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叁元,及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魏勝忠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
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㈡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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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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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民國102 年10│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八 │
│ │16413 │月11日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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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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