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知、李清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可見連帶借款人簽章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並
具狀陳明是否已就抵押物取償,而請求金額是否就以扣除後
餘額求償?
二、債務人楊雪知、李清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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