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80號
CTDV,107,司促,2780,201803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知李清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可見連帶借款人簽章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並
  具狀陳明是否已就抵押物取償,而請求金額是否就以扣除後
  餘額求償?
二、債務人楊雪知李清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