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17號
CTDV,107,司促,2717,2018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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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
債 權 人 鄭丁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飛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債務人黃飛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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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