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12號
CTDV,107,司促,2712,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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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吳昕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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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