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
債 權 人 巴黎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齊國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張綉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所提
之聲請狀內文為空白)
二、債務人黃張綉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