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43號
CTDV,107,司促,2643,201803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蘇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對於債務人之現金卡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截至中華民國94
  年12月29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共計新台幣30,966元,則
  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不符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