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富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
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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