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宋笙瑜
債 務 人 宋金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宋笙瑜於就讀東方設計學院時,邀同宋金吉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
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
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2,96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
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6 年9 月1 日
止,共結欠22,967元及自106 年9 月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
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
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
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計
算。
㈤債權人於107 年02月08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
6 年09月01日起至107 年02月07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
算為1.15%(詳附表) ,自107 年0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年息 │ 期間(民國)│年利率│
├─┼─────┼───────┼───┼───────┼───┤
│1 │22,967 元 │106年9月1日起 │1.15﹪│106年10月2日起│0.115 │
│ │ │至107 年2 月7 │ │至107年4月1日 │﹪ │
│ │ │日止 │ │止 │ │
│ │ ├───────┼───┼───────┼───┤
│ │ │107年2月8日起 │2.15﹪│107年4月2日起 │0.43﹪│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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